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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关闭字体变小字体变大字体调整 Time: 2015-10-28  浏览次数:3841次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工程施工招标内蒙古招标管理方法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招标管理方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1989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对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招标的管理,树立开放型有次序的建立市场,依据国务院《关于变革建筑业和根本建立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分离我区实践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建立工程施工的招标招标(以下简称招招标)是在国度方案指导下,经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舞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沛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招招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度法律的维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背国度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招标活动,损伤招招标双方的利益。

    在招招标中,招招标双方必需遵照对等互利、协商分歧、老实信誉的准绳。

    第四条凡在我区施工的根本建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立的项目)及依据国度规则按根本建立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合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需按本方法停止招标。

    第五条建立工程施工招标内蒙古招标工作,由自治区建立厅担任组织指导。为了增强招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视,自治区建立厅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招招标管理办公室。

    详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度及自治区颁发的招招标条例、规则,制定本地域招招标工作施行细则;

    (二)检查招标单位的资历,审批建立单位的招标申请;

    (三)审定标底;

    (四)谐和、栽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审批建立工程的评标结果。

    第六条招招标工人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担任管理监视国度部、委指定和拜托的大、中型建立项目以及属于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扩初设计的中央项目;其它建立项目由盟市招招标管理办公室担任管理和监视。

    不适合招标的特殊工程(失密工程、遥远地域工程、工期请求紧迫,又不非常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级管理方法分别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招标管理办公室同建立单位协商检查,肯定具有相应才能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内蒙古招标第七条施行招标工作的建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历;

    (二)有与工程任务相顺应的工程管理、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提出标底的才能(标底亦可拜托其他单位代编);

    (四)有对招标单位停止资历检查和组织评标定标才能;建立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依照招标分级管理范围填报《建立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并附具备招标条件的扼要阐明,待批准前方可组织招标。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立单位可拜托具有法人资历的工程承包公司或由招招标管理办公室指定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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