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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