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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关闭字体变小字体变大字体调整 Time: 2014-12-18  浏览次数:3792次

    国家发改委:《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发布《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通知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招标投标行业能力建设,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逐步实现招标师从注册执业到自律管理。

    《办法》指出,依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要求,通过考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视同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应当按照《办法》要求申请注册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国招标师的注册、执业 活动和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并对招标师执业活动实施具体监督 管理。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招标师自律管理,协助政府做好招标师注册审核和继续教育管理等工作。

    《办法》规定,招标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注册证》(简称《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招标师名义从事摺标采购业务工 作。招标师应当在一个招标项目单位或者具有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注册执业,从事与该单位资质许可范围和本人注册的招标采购专业范围相适应的招标采购执业 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招标师注册电子网络信息平台(简称“注册平台”)。招标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统一在注册平台上进行。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注册平台,其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 者,应自取得《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超过2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相应时间内,与招标师申报的招标采购专业范围相对应的业绩证明 或者最近一个周期继续教育达到考核要求的证明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行业信用建设座谈会 在京召开核发统一的电子《注册证》和执业印章标准图样,并在注册平台上公布。《注册证》是招标师执业身份的证明,执业印章是招标师履行执业行为的凭证,有 效期均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办法》要求,招标胛注册平台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工作业绩、奖惩信息等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招标师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从事招标采购业务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注册证》。

    为加强招标师执业行为管理,提高行业队伍素质,规范招标采购活动,根据<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 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对招标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及监督管理做了全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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